互融云 互融云

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理事会副会长单位
北京软协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
十六年砥砺前行,持之以恒,做您可托付的信息化合作伙伴。
系统试用
  • 北京总部(全国通用)

    400-090-3910

  • 上海分部

    13911340419

  • 广州分部

    13161766437

选择以下任一方法:索取【系统报价明细】

与我们专业客服直接沟通,您将得到第一手的系统报
价和详细的报价说明。

方法一:通过网页聊天工具,获取一手资料、报价、试用
联系在线客服

方法二:直接拨打官方热线

400-090-3910
立刻回呼此号码

【融租租赁】融资租赁物未办理登记 存多种看法

发布时间:2023-03-13  作者:金融争议观察
分享到: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已经明确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反言之,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的要求,融资租赁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但是《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规定,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抵押则不在统一登记之列。实践中若以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作为租赁物,考虑到租赁物上牌登记、承租人需取得以其为付款人的发票(即发票抬头必须为承租人)方可申请补贴等需要,实践中这些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般仍然登记在承租人名下。那么,除了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是否还应当像《民法典》施行之前的交易方式一样到车管所、海事局或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登记即视为登记完成,依据《民法典》第745条之规定即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以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办理融资租赁的,若仅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第三人难以从特殊动产相应的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证明文件中了解标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是否存在融资租赁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到车管所、海事局或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2022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中认为:“但是在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主张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形下:一是承租人与第三人发生机动车买卖的真实交易,由于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第三人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融资租赁公司明知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与出租人所有权冲突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然开展相关的租赁业务,对此,法律并不能例外作出保护;二是承租人的债权人对承租人名下的租赁物申请强制执行,出租人以其系真实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实践中,出租人通常会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方式对租赁物设定抵押权。如果对租赁物办理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的,是能够对抗保全、执行措施的;如果对租赁物未办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基于承租人的债权人的申请对租赁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出租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的上述意见,可分以下两部分进行理解:

 

第一,依照《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的意见,在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中,虽然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因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的关系,租赁物仍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此时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与出租人的所有权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冲突。在此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明知存在该风险,仍然开展相关的租赁业务,一旦承租人与第三人发生机动车买卖的真实交易,法律优先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第二,对机动车租赁物办理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能够对抗保全、执行措施。但是,《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中关于“实践中,出租人通常会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方式对租赁物设定抵押权。……”及该句之后的内容,只是针对前述第二种情形的进一步论述,还是一并针对前面两种情形,不无疑问。

 

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明确了办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能够对抗保全、执行措施,而未明确可对抗购买机动车的第三人来看,似乎该句只针对第二种情形而不包括第一种情形。况且,在阐述第一种情形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已经明确“融资租赁公司明知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与出租人所有权冲突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然开展相关的租赁业务,对此,法律并不能例外作出保护”。若如此,是否意味着,即使融资租赁公司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甚至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一旦承租人与第三人发生机动车买卖的真实交易,均优先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对此,笔者建议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融资租赁业务,有必要既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又至这些特殊动产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若租赁物所有权仍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或所有权登记(若租赁物所有权可登记于出租人名下)。

 


 

互融云融资租赁系统是一款高端融租业务管理系统,集融资租赁客户管理、立项申请、资信评估、业务运营、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租后监管等一站式业务管理模式,支持直租、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业务模式的融租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在满足基础服务的基础上,倾力打造规则引擎,覆盖业务全周期全场景的业务开展配套接口,全程通过可视化流程管理,智能数据决策分析、强大的风控体系让您的业务更智慧更高效。帮助企业完善业务、合理规划管理、智能风控、减少贷款坏账率,降本增效。基于银行系统架构设计,功能全面,多终端覆盖,集PC+APP(android/ios)全终端产品于一体的系统服务。

 

适用行业:

互融云融资租赁系统不仅仅只局限于设备,同时也适用于基础设施、船舶、航空、汽车等其他行业

 

 

本文标题:【融资租赁物未办理登记 存多种看法】

链接地址:https://www.hurongyun.com/article/detail/15614.html 转载请带上链接

了解更多产品信息,详见互融云官网介绍内容

分享到:
联系我们

400-090-3910

(北京总部: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领地OFFICE1号楼A座1403

上海分部:13911340419

上海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泸太路6395号1_2层B区2440室

广州分部:13161766437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715号2号楼1-7楼405-5房

搜索“北京互融时代”或“北京互融云”,即可导航到我公司总部

关注我们 了解最新动态消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专题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