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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天津自贸区法院制定全国首份汽车融资租赁承租人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23-03-16  作者:天津滨海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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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区别于汽车抵押贷款的汽车金融业务,主要目的都是分期购车。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在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拥有车辆使用权,在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人可选择一次性购买、续租、退租等。汽车融资租赁相比汽车抵押贷款形式更加灵活,门槛更低,能更好满足年轻客户购车、用车、换车的需求。

 

2020年至2022年,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汽车融资租赁案件12936件,实践中发现部分承租人由于法律观念匮乏、风险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欠缺,容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通过细致梳理审判实践经验,天津自贸区法院制定全国首份汽车融资租赁承租人风险提示书,旨在引导承租人群体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依法维护汽车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打造一流融资租赁司法保障高地,助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01

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识别法律关系性质

 

承租人在签约时要仔细查阅合同条款,通过合同名称、签约主体身份、特别提示等条款辨别合同性质及业务模式。留意合同文本中是否存在“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留购价”等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字样,通过重要字样辨别易与融资租赁业务相混淆的分期贷款、车辆抵押贷款等业务类型。要特别关注涉及自身重要权益的如融资金额、租金数额、相关费用、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等合同条款。

 

02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审慎进行电子签约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字在外观形态呈现较大不同,部分承租人抗辩电子签名并非本人签署,并以此否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承租人要妥善保管身份信息、确保电子签约账户为本人操作注册,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要注意阅读合同文本,签约之后尽快下载合同文本并妥善保存。

 

03

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切勿随意代人签约

 

部分承租人法律风险意识欠缺,为赚取利益或帮助信用资质较差的亲友获取融资款购入车辆,在明知自己并非车辆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与租赁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行为扰乱了融资租赁交易秩序,一旦实际使用人无法按期付租成讼,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04

具有特殊购买目的,关注资质办理条件

 

近年来网约车较为流行,不少承租人存在购买车辆用于运营网约车的需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和网约车主要平台开展合作提供资金支持。承租人存在特殊购买目的,要关注合同中有关网约车车辆准入要求、运营资质办理等核心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05

出现车辆瑕疵风险,依法找准维权对象

 

在一般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是根据承租人自主选择购买车辆,往往由出卖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车辆并由承租人验收确认。若租赁公司未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选择,车辆质量瑕疵与其无关,承租人不得以此拒绝支付租金,承租人可依法向出卖人进行索赔。若车辆选择系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或存在出租人干预选择的情形,承租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06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可随意更换、处分租赁物

 

租赁物经各方在融资租赁合同确认之后,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与出卖人自行更换租赁物,如需更换的,需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可能引发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利后果。

 

07

审慎进行付款操作,注意备注付款信息

 

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要核实收款账户是否为合同约定账户。避免在未核实对方是否存在收款代理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现金或微信等方式随意支付给业务员或其他主体。对于租金支付记录与凭据,要妥善保管。与同一出租人存在多台车辆融资租赁关系的,在支付租金时应备注对应车辆及租金期次信息,避免款项支付混乱产生争议。

 

08

如遇车辆毁损灭失,不可单方拒付租金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因承租人原因(常见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非因承租人原因遭受意外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在当事人未选择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承租人仍然负有继续给付租金的义务。即便合同解除,承租人仍负有补偿出租人损失的义务。故承租人不可因车辆毁损灭失随意中断租金支付,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09

增强证据留存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签约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要注意留存并妥善保管。承租人在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支付留购价款(如有)后,出租人负有配合注销其抵押权登记并配合办理过户的合同义务。承租人支付完毕租金之后,若出租人拒不配合办理的,承租人可及时据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

注重约定送达条款,预留准确送达地址

 

实践中发现,部分承租人并不关注或知晓“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其在合同中确认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送达信息并不准确,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出租人,致使合同材料或法律文书未能被接收却依然产生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承租人要关注约定送达条款并预留准确的送达地址信息,发生变更后要及时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在接收相关文书后,要积极查看内容、妥善处理,避免因消极对待产生不利后果。

 


 

汽车融资租赁系统互融云隆重推出的区别于传统金融贷款购车,以租代购的购车新模式,使汽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 用户可以通过按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汽车的使用权,之后逐月支付租金,待租赁期满后, 顾客可以选择按照车辆残值购买该车辆。租车期间,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租期满了, 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融资租赁的优势在于可以使原本不具备购车能力的潜在客户,转换成为真实的消费者。

 

互融云整合了汽车融资租赁整个业务流程,包括租赁申请、租赁审批、租后管理、租赁车辆管理、客户登记、合同管理、 车辆跟进记录等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全自动化流程管理,强大的信息采集、风险预警、项目质控、 资产管理等功能方便了车辆融租公司更好管控业务。

 

本文标题:【天津自贸区法院制定全国首份汽车融资租赁承租人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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