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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强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

发布时间:2016-09-08  作者: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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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P2P监管政策正式落地,相关的讨论还没有结束。根据目前的金融监管分工体制,P2P网络借贷将以地方属地化管理为主。因此,系统地了解并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地区特征,特别是风险特征和现有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十分有必要。


P2P地域性特征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而不是金融机构产生的直接借贷,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迅速扩张。这种借款模式起源于英国,2005年3月,英国Zopa公司的成立标志着P2P融资模式的形成,之后美国相继出现了Prosper和LendingClub等P2P平台公司,随后这种模式迅速推广到全世界。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P2P平台公司成立,之后增长迅速,特别是2013年之后,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据统计,截至2015 年12 月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 家,相比2014 年底增长了1020 家,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 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528 亿元)增长了288.57%(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2016)。


P2P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很大的风险。一些P2P平台起初正常经营,但后来由于经营不善等导致问题,或者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经营难以持续。还有一部分平台,本身就是以P2P网络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行为。P2P网络借贷的经营涉及人群广、地域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涉及大量的民众。例如,2015年年底e租宝被取缔时,非法集资金额超过745亿元,共涉及90多万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


因此,规范P2P平台的发展已经迫在眉睫。继2015年7月份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银监会等部门也在2016年8月份联合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银监会的该《监管办法》, P2P行业未来将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日常监管。然而,地方政府是否能有效承担起P2P监管的重任,这不仅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激励和能力,还取决于P2P行业的属性和特征。因此,为了准确认识不同地区P2P平台的特征,包括风险特征,为科学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在系统总结相关文献基础上,我们基于区域视角,分析了不同地区P2P平台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等特征。


总结而言,我们发现:


P2P平台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省份,广东、山东、北京、上海、浙江等5省市的P2P平台数量占到了全国的63.3%。然而,不管P2P平台注册在哪个省份,均可以便捷地开展跨区域经营,P2P网络借贷是天然没有地域分割的业务,虽然投资人相对更信任本地平台。


工商注册等整理的信息显示,不同地区的P2P平台注册资本金、股东数量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外开展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同。
根据对问题平台的统计,也可以发现,不同地区问题平台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山东等地问题平台约有三分之一,北京、重庆则只有15%。


不同地区的P2P平台的名分不同,有些地区可以注册成“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信息”等名分,有些地区则对这些关键词有严格的限制。不过由于工商注册只管准入登记,不负责日常监管,因此基本无法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


我们还可以发现各地政府对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态度呈现“冰火两重天”,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严格规范,甚至一刀切地限制新的平台注册,但也有一些省份则仍然是鼓励的态度。


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第一,制度上加强P2P网络借贷的全国统一化管理,做到全国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执行力度统一,避免出现监管洼地,导致监管套利。第二,省政府不能将P2P网络借贷的日常监管责任进一步下放。第三,P2P平台还是有一定的准入门槛为好,但不能重回重事前准入,轻日常监管的老路,重点还是加强日常监管。第四,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


政策建议


在本文,我们总结了我国P2P平台的地区特征,包括风险特征,并简要讨论现有监管手段在P2P网络借贷监管上存在的不足。为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地区金融稳定,行业专业开发P2P网贷系统的互融云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制度上加强P2P网络借贷的全国性统一化管理。


中国是一个大国,方方面面的工作要想顺利推进,的确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具体负责和推动。因此,属地化管理、“谁的孩子谁抱”的中国式分权是中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经验。同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在各个具有外部性或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公正公平等问题的领域,中国政府又设置种种垂直管理的“条条”来制衡地方政府“块块”各自为政、恶性竞争的负面影响。从国税局到国土资源管理、医疗食品安全,再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的垂直化管理,均遵循了这一逻辑。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不透明、不对称等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征,也有系统重要性、高传染性等影响宏观经济稳定性的特征,因此金融监管上更应该加强全国统一监管。P2P网络借贷,天然具有全国性,没有地域分割,因此制度制定上,更应该加强全国统一化监管。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执行力度统一,避免出现监管洼地,导致监管套利。


第二,省政府不能将P2P日常监管的责任进一步下放。


根据P2P网络借贷《监管办法》,P2P的日常监管责任将划归省级政府,而且允许省政府进一步制定设施细则。在这种情况下,要避免省级政府进一步将日常监管责任进一步下放给下级政府。例如,以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行业为代表,中央已经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但在各省出台的细则上,往往又会将责任进一步下放,要求地级市政府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这种责任层层下放的思路符合中国属地化管理的一贯逻辑,但却不符合金融业管理的需要,特别是P2P网络借贷这种互联网金融。因为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业很难局限于一地经营,例如监管制度的纸面上虽然禁止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县经营,但实际上只要不跨区域设立实体机构,出现部分跨区域业务,监管部门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监管职责越下放,互联网金融业风险的“负外部性”越强(受害人可能来自于其他地区),地方政府重视发展,不重视监管的倾向越严重,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


第三,P2P平台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为好。


以注册资本金为例,根据上文的分析,不同注册资本金,对应着不同的“跑路”比例。而根据《监管办法》,监管部门目前的思路是对P2P 网络借贷实行不设门槛的备案制。既然监管部门不准备审查P2P 平台的资格,那么现有的大部分平台将继续存在。而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对P2P平台的日常监管手段比较有限,且有效性也不甚理想。因此,对P2P平台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很有必要,例如注册资本金(实缴)门槛、高管资格审查等等。当然,准入门槛并不是万能的,满足准入门槛的P2P平台仍然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对P2P平台的监管,绝对不能重回重事前准入,轻日常监管的老路,重点还是加强日常监管。


第四,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对于高风险的P2P网络借贷,常规的行政管理措施已经无法满足需要,而且目前行政管理还处于事后处理的阶段,无法应对P2P平台跑路等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亟须切实有效的事前、事中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因此,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做到实时监测、提前预警,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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