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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所,并非法律概念,各地方纷纷建立各种交易所,其中法律风险突出的不在少数。今天和互融云大宗商品交易所系统小编一起来看看这类案件的通病以及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活跃市场与降低杠杆率
诚然,“交易市场”必然有交易对手方,交易市场只是平台,交易双方一买一卖,形成交易后支付平台佣金或称为“手续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为了活跃市场,通常会设立“做市商”通常称为“统合会员”,负责在市场上有卖出时买进,有买进时卖出,使得交易持续进行保持市场活跃。为了保障在买入卖出时候的资金量,平台通常会给予综合会员较高比例的杠杆,甚至达到1:500,“普通会员”也就是参与交易的老百姓,杠杆比例只有1:5。平台出发点是为了怕一对多时,普通会员同时卖出,综合会员可以同时吃下。但是,如此一来,会被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如果是证券市场中,操纵市场可能涉嫌刑法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最高刑期10年有期徒刑。但是,请特别注意:如果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同样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诈骗罪。我们也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此以来将导致罪责刑不均衡,影响法律严肃性。
按照诈骗罪处理的原理是综合会员利用高杠杆,人为制造交易曲线,反向操作,也就是开始制造几个上涨态势,引诱普通会员认为大盘还要继续涨,所以追高,正在此时突然断崖式下跌,把普通会员套牢,综合会员从中获利。这时候,通常有给平台分账的惯例。这也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诈骗的重要事实,认为平台与综合服务商勾结在一起,一同欺骗普通会员从中渔利。
数据泄露与回流资金
几乎所有的交易所,都号称自己未来是“数据公司”。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因为数据泄露或者傻到给大客户看数据的情况并不鲜见。我们询问相关人士既然是公平公正的平台,为何要把数据给综合服务商看呢?回答也很奇葩,因为他们用大资金优势把小户的钱圈走了,我们要证明这一点,让他们吐出来一些。起初我们是不相信这种解释的,当我们发现大资金足以造成对普通客户的冲击时,也就明白数据泄露给对方不是综合会员绝杀的原因。平台负责人为了保住平台信誉和口碑,往往会强烈要求“赚狠”了的综合会员回吐资金,以维护所谓公平。司法机关往往会认定平台将数据泄露给综合会员,是指使综合会员拉升某类大宗商品价格,然后反向杀价将对手方普通会员的资金收入囊中,最终按照诈骗罪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因此,建议交易平台不要为搞活市场而饮鸩止渴,输出数据给交易一方,显然有失公平。
被害人过错
首先对被害人和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表示同情,看到一些朋友将房屋抵押来做所谓金融投资,不禁让人扼腕。但是,我国大宗交易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投资市场,极少有人真正取现货。本质上,很多朋友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一定的“投机心理”,有的参与人甚至说这就是一场赌博,这种情况下,几乎没有人需要真正的现货,而大家的目的都是“炒现货”,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没有准备足够提取的现货,并不是故意不给予对价物,也并不代表着平台方有诈骗故意。所以,强烈建议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客户投资前签署风险告知书等,明确告知各方权利义务,防止产生重大误解。
综上,互融云大宗商品交易所系统产品经理认为金融类交易所的本质应该是信息交互平台,不建议深入参与各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