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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合格证质押是什么“鬼”
汽车合格证,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商印制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它载明了机动车生产商的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等。汽车合格证不仅是汽车的“准生证”,而且是车主进行车辆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没有合格证,车主将无法登记,更无法上路行驶。这一合格证明,并非汽车所有权的权利凭证,汽车所有权的权利凭证是机动车登记证书,而并非汽车合格证。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物权的范围,同样适用物权法定原则。因此,要判断汽车合格证能否质押,关键是看汽车合格证质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除了明确列举哪些权利可以质押外,还规定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如出一辙,除了明确列举之外,也规定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汽车合格证究竟能否质押,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确定的是,我国任何一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均均未规定汽车合格证可以质押,而且就汽车合格证本身的属性来看,也不可能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汽车合格证可以质押。因为凡是可以用来作为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均需同时具备可转让性及财产性两个属性,否则将无法作为担保物权为债权提供担保(因为无财产价值),即使勉强提供担保了,担保物权也无法实现(因为不可转让)。而汽车合格证仅为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合格证明,其随车配发,一车一证,不能转作其他汽车的合格证明,其本身并不具备单独的可转让性,而只能作为从物随主物汽车一并转让;同时汽车合格证仅是汽车合格的证明,其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属于汽车这一特殊动产的出厂附属资料,只不过缺少这一资料,汽车的流通和使用都会存在障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汽车合格证既不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也不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以汽车合格证质押,并不能设立权利质押的担保物权,以其质押于法无据,为无效质押。
二、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后,银行会不会“鬼上身”
既然汽车合格证并非可以质押的权利,那么即使以其质押贷款,银行相对于对借款人来说也只能是普通债权人,而并不能取得任何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旦接受汽车合格证质押并发放贷款,银行很可能因此而 “引鬼上身”,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银行错误地认为控制了汽车合格证就等于控制了汽车,将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汽车质押的效力,在其与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家签订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并放贷后,一旦汽车经销商不守信用或者经营出现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时还款,银行手里的汽车合格证就会变成废纸一张,因为银行无法仅凭汽车合格证就能实现对汽车的实际控制。虽然为了控制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有的银行在汽车合格证质押的同时,还会将汽车实物也纳入到自己的监督控制之下,随时关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以监督经销商按时还贷,但是出于存放和监管的便利,更为了便于汽车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银行一般会委托4S店或仓储公司占有或控制汽车,也允许汽车经销商在一定金额或数量的限额内提走部分汽车,或者以货换货、以保证金易货等。倘若第三方监管不力或者与汽车经销商恶意串通,很可能会导致被监管的汽车被擅自转移或销售。这样,在汽车经销商无意还款或无力还款,而自己手里又没有任何抓手(质押权和汽车)的情况下,银行放出去的贷款很可能会“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
三、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后,银行有啥招法 “驱鬼”
银行不要接受汽车合格证质押,但是已经接受质押的银行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吗?笔者现提供以下补救措施供此类银行参考:
1、要求借款人—汽车经销商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偿能力的汽车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配偶,也可以是汽车经销商的股东,还可以是具有代偿能力其他自然人及公司或者专业的担保公司。
2、配备专门的汽车货管员,由货管员将新车的钥匙、汽车合格证置于银行的控制之下,汽车经销商每卖一辆车,就要还给银行相应额度的贷款,然后银行才会把汽车钥匙和汽车合格证交给消费者。为了防止汽车经销商私自卖车,货管员定期要到4S店“盘库”,按照厂家提供的钥匙和合格证与库存车辆进行一一比对。
3、要求汽车经销商提供其他物权担保。
上述三种方法可以同时使用。
总之,千万不要以为汽车合格证质押了,银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接受该种质押的银行,你的贷款危矣。
四、银行防止“鬼上身”之不二法门
银行防止“鬼上身”之不二法门是:银行的业务创新一定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像唐僧师徒不要跳出孙悟空用金箍棒画出的圆圈,因为圈内安全,圈外有妖怪,危险!有些银行目前接受的权利质押,比如:以学校的学费收费权、医院的医药费收费权、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水电费的收费权等各种经营性收费权进行权利质押(已有明文规定属于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除外),甚至以各种特许经营权进行的权利质押等,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此类权利质押的登记机关,或者根本就没有此类权利质押的登记机关,上述收费权及特许经营权无法办理质押登记,或者仅仅办理了所谓的“备案登记”,其质押权并未有效设立,而上述收费权及特许经营权本身又不具有可转让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银行将很难实现质押权,甚至可以说将无法实现质押权。因此,银行要慎重考虑接受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利质押,以免“引鬼上身”。